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21-12-21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中的外贸航线是指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港口航线,以及至香港、澳门、台湾航线和外贸内支线。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xx〕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运和物流业的发展,切实将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的办法。补助资金涉及自治区的部分,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广西北部湾港包括北海、防城港、钦州三个港域。港口所在地政府是指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外贸航线是指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港口航线,以及至香港、澳门、台湾航线和外贸内支线。

  开行航次指一个完整进出港航次,即一个航班。

  航线开行率指航运企业一年的开行航次总数,本细则以45航次/年为航线开行率的计量标准。

  穿梭巴士业务是指广西北部湾港各港域之间集装箱转泊运输。

  五定班列是指海铁联运集装箱专列。

  第五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所称各类大型物流企业,其界定标准参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xx〕300号)。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补助的对象,是指既有的、已稳定运行一年(含)以上、航线开行率达到45航次/年(含)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班轮直航航线的航运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一)使用600TEU以下船型的航线,每年给予80万元的补助;

  (二)使用600TEU(含)—1000TEU船型的航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使用1000TEU(含)以上船型的,每年给予120万元的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七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新开辟外贸班轮航线补助的对象,是指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增开行外贸集装箱周班直航航线,稳定运行半年(含)以上且航线开行率不低于80%的航运企业。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一)使用3000TEU以上船型(含)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7.5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32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6万元。第三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56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5万元。

  (二)使用1000TEU(含)—3000TEU船型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6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4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5万元。第三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92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

  (三)使用1000TEU以下船型的,第一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4万元。第二年航次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60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3万元。第三年达45次(含)以上的,补助128万元;不足45次的,每航次补助2.5万元。

  (四)新增航线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且不得与本细则第六条叠加。新增航线补助满3年的,按第六条标准继续补助。

  (五)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八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开展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补助对象,是指承揽自治区以外海铁联运集装箱经广西北部湾港进出口的的货代公司(铁路货票的托运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20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二)当年完成的集装箱运输量中的存量部分,按50元/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三)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九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新开通广西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补助的对象,是指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开通的集装箱五定班列,稳定运行半年且正常运营1年(含)以上、每周开行达到单向2次(含)以上的运营商,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需扣除已获得的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自治区财政同类补助不足800万元的补足800万元;超过800万元的不再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助对象,是指自治区内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生产贸易企业。该企业当年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广西北部湾港进出的集装箱量(重箱)新增100TEU(含)以上的,新增部分按100元/标箱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市财政各安排50%。

  第十一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补助对象,是指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的主要从事海运业务的航运企业。运力规模指企业自有运力。其中,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包括:

  (一)20xx年1月1日前已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运力规模不足10万载重吨,在20xx年1月1日以后运力规模增加至10万载重吨,且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二)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注册时运力规模不足10万载重吨,在政策执行期间增长至10万载重吨的,并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三)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注册时运力规模已达10万载重吨的,并维持该运力规模达1年(含)以上。

  对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补助100万元。对同一企业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桂交财务发〔20xx〕57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补助的对象,是指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

  (一)具有国际道路运输资质且已开行广西至东盟国家的客货运输线路的运输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客车按0.8元/车公里补助,货车按0.5元/车公里补助。

  2、补助额=该线路往返1次里程×往返次数×补助标准。车辆往返次数以出境次数为准。

  3、已经开通的线路从20xx年起补助,以后新增开通的线路从开通当年起补助,每条线路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二)经交通运输部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甩挂运输项目试点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甩挂运输车辆按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实际行驶的线路和里程,按0.5元/车公里补助。

  2、从20xx年起补助,每个企业甩挂运输车辆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三)国际直达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重复的,只能申领其中一项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甩挂运输企业所在地政府各安排50%。

  第十四条 《若干政策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补助的对象,指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设立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对该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市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的材料中,均须由申请补助资金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

  (一)外贸集装箱航线经营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外贸航线批复;

  4、航运企业(或其授权的代理公司)航次海事签证证明;

  5、码头公司对航运企业航次及箱量证明,外轮理货公司在码头公司的证明中签字盖章确认装卸量;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航航次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铁路运输货票;

  4、码头公司对货代公司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量的情况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量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海铁联运集装箱五定班列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班列开行相关运行文件。

  (四)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进出口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生产贸易企业报关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贸集装箱比增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航运公司自有经营运力规模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航运企业运力规模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由注册所在地航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六)国际道路运输、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或《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3、相关证明材料。

  (七)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需提交材料:

  1、《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

  3、企业完税证明;

  4、银行贷款合同、年度银行对账单、年度对应贷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清单;

  5、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按要求填报资金申请表及提供要求的其他材料,各类申请表从广西北部湾网下载。申请企业及为其提供证明的单位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对发现申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财政厅是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审核、发放和监督使用的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市北部湾办公室会同当地市财政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企业。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自行拨付。

  (一)本细则第六、七、八、九、十条涉及的集装箱业务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递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港口所在地市财政局、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二)本细则第十一条涉及的运力规模业务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递交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港口航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三)本细则第十三条涉及的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和甩挂运输车辆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运输企业每年1月底向运输车辆出入境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企业填写《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或《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登记表》和《甩挂运输车辆补贴申请表》,交口岸地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定,经核定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2月底前将补助计划报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四)本细则第十四条涉及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地市北部湾办公室30日内组织当地的财政局、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核定,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在30日内完成核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在30日内下达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

  (五)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必要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的补助年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本细则可依据执行情况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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