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产生的时间较短,发展很慢,不完善之处很多,公证界始终也没有停止过对公证改革的探讨,改革了十多年,但收效甚微,几乎仍是原地不动。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明确的目标,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我们的发展只不过是被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罢了。
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体制,是当前公证界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研究我国公证发展的历史;研究我国的风土人情,研究人们的法制观念,公证意识。唯有如此才能找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发展的道路来。
公证发展的历史背景
我国历史悠久,长期深受君主专政统制的影响,人们法制思想相对较弱,人们潜在的意识形态里,官本位思想较浓重,崇尚的是“权”,优其是公权,直至今日依然如此,人们对公权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国人传统的意识,本能的反应,无论外界的影响如何,一定时期内也很难改变,这种对公权崇尚也为公证的存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我国的历史上也早就有了“公证”。据西安出土的鼎上记载,西周,历王年间,某人买地邀请几位大夫作为“公证人”证明买地这一事实,并铸鼎以记之,鼎上详细记录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宗地的位置、大小、价值、证明人等,这个鼎上的记载与我们今天的公证书非常相似,这也是典型的以公权的形式证明民事活动的方式,可见,此时“公证”已经行成了,这比罗马要早近千年,有人说“公证”一词源于罗马,也许有可能,要说公证源于罗马,可就错了,只不过是我国历史上均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没有提出“公证”这一法律概念,没有文字化罢了,然而,这并不能否定我国历史上公证的存在。再如,我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对耕牛的保护均可见诸于律文当中,无一例外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要盖有“官印”来证明之,这个盖印的官员,也类似于今天的公证员吧!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今天的“牛行事”便是由此演变而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式就是公证的活文物了。由此看来我国的公证也源远流长,在研究公证改革时不要总是把眼光放在国外,什么德国、法国、意大利,他们的风土人情,思想意识,法律理念,与国人截然不同。他们的公证制度,公证体制也必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我国的基本国情,量体裁衣,才能找出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道路来。
我国历史上的“公证”是利用公权来加以证明的,这取决于人们思想上对公权的追求,因此公证机构绝不能私有化,是符合我国现状的。
公证的价值取向
公证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我们利用公证来谋取哪方面的利益,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用他来为我们做什么,其实公证的价值取向无非两种,一种是经济效益,一种是社会效益。如果我们追求前者,即以经济效益为主或仅仅为了经济效益。那么,就将公证推向市场,将公证企业化,也无可厚非。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都能清楚的看到经济实体经营最好的方式,无外乎股份制、合伙制、私有制,这些方式将更有利于效益最大化,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将给他的员工们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从经济效讲,似乎也是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的最有效的手段,垄断行业,一夜之间,造就一批百万富翁(公证员)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从单纯经济效益角度上出发,也没有哪位公证员会提出反对,人为财死吗,这也是人的本性。然而这样的后果会呢,什么公信力、公证质量、公证形象将全部被利所掩盖了,古人所云,“见利忘义”,便是这个道理了。可见,以公证来谋取经济利益,是不可取的,借助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谋取私利,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只追求经济利益,已经给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决策者也早已看出了这一问题,“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君不见,“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针正在深入贯彻。从北京奥运会也可以看到,我们泱泱大国,孔孟之乡,礼仪之帮,我们悠久的人文文化,数千年的文明,再现了我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是民族的精髓,一个优秀的民族绝不会丢掉他的优良传统,这也是成就大国、强国的先决条件,而这些优良传统是要靠一部分人,有组织的去秉承,去发扬,去光大,我们公证责无旁待。
公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防纠纷,稳定社会,达到一个“和”的目的,这与我国的传统,孔孟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如出一辙,一脉相承,公证利用其监督、预防的功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公证以其沟通、服务的功能对于传承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也不容忽视。因此公证对于传承我国人文文化,构建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公证也必将成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部门,这也就是我们公证的社会效益的体现。
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制约着国家的发展,不文明,不和谐的社会也绝不能成为强国,要成就强国、大国梦,公证就要勇担传承文明的使命。可见,公证的社会效益大有可为,且势在必为。
我们研究了我国的基本原国情,明确了公证的作用和他的使命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公证形式只能是公有制形式(行政体制),不能将公证私有化,也不能将公证市场化,公证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这一权利力,直接关乎国家的形象,不能授予任何带有私有性质的组织和部门,否则他的社会效益就会被削弱退变,甚至会便成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公证的“公有制”,是公证的内在形式,有了内在形式,还要有外在形式,那就是公证的“体”,即以何利形式存在。我们公证体制改革这么多年,“体”几乎没有任何改变,这也是我们改革的未果的关键所在,从目前来看,制约和束缚公证机构发展的,就是这个“体”的问题,体制不清,权责不明,公证机关的主管机关是谁?他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职责何在?独立的公证机关应享有哪些权利?不能独立该项怎么办?主管机关滥用权利横加干涉公证权构内务怎么办?如果因此出了事将由谁承担责任?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具体是哪些?如此种种,均不明确,而且大多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是把公证机构当作自己的科室来对待,直接或间接地撑握控制公证机构的人、财、物。他们对从公证机构取得利益的需求,要远远大于对公证改革的需求,一旦两者出现矛盾,他们便毫不犹豫的抛弃改革而谋取利益,我们一次次的改革都成一纸空文,便理所当然了,更奇怪的是,他们只享有种种权利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能改变什么,又能革掉什么?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公证机构没有上下级之别,哪为什么要划分省、地、县三个级别呢,矛盾呀!冠个名又有何意义,形式而已,实属没有必要啊,婆婆越多越不利于公证的发展,可否将公证机构全部上划为省级,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公证协会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公证机构一体化。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不享有任何权利(实际上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能力指导公证机构业务),不得干涉公证机构的任何事务。以便公证机构摆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束缚。同时完善省级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方法办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范围,这样的“体”对公证来说,如鱼得水,一定会发展很快,这样也与我们公证协会的体系相一致。诚如是,则公证也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公证队伍精英化
业内曾有人扬言:“办理公证只要有中学文化就足够了,不就是出具一份公证书吗,太简单了”。我想,说这话的人对公证根本就不了解,是的,仅仅出一份公证书并不难,然而对一个公证事项,是否合法,能否给予公证,该出具何种公证这就需要一定技巧和相当高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否则,就有可能出错。现在已不是以前,错了无所谓,很少有人投诉,而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只要有一点不适当,都有可能当被告。实际操作当中,业务水平越高的公证员,越谨慎,拒办率越高。而那些业务不高的公证员,却什么事都敢办,无知者无畏啊!投诉多了,就麻木了,投诉在他们看来,只是运气不好,没遇到好人罢了。象这样的公证员焉能提高公证质量。
公证法中规定公证员从通过司法考试中录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第十九条的规定却大大降低了门槛,又留了一个不小的后门,到目前为止,该进的都已经进来了吧!这个后门还是关上为好。
大家都知到木桶效应,那个最低的木板才是决定水平高低的关键,这个后门(最低的木板)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影响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呼吁尽快关闭这个后门,有真本事你就考进来。
未来的公证员,都必须且应当是法律专家;应具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熟练技巧,应具有谨慎的态度,个个都是精英。才能确保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基于此,我们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将不合格、不能胜任公证工作的公证员或者通过非法途径骗取公证员资金格人员分离出去。“将在精而不在广”,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整体上提高公证队伍的素质。同时在法律上提高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实行高,达到风险责任与利益成正比。以利形成良性循环。否则有可能出现后继无人,事实上,近年来我们公证队伍已呈下降趋势。
二、法定化
公证既然是以社会效益为本,公证的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那么,就应当在法律中规定一定的事项必须公证,如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及招标,拍卖等,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法定,必须公证,更能体现这些机关行为的公平、公证性,也有利于遏制暗箱操作,走形式,走过场等违纪行为,也能预防、等到行为的发生。
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的贪官,这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对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缺乏监督造成的,对这些活动法定公证的同时。也填补了国家对这个领域监督的空白。
三、独立化
公证机构应当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才能不受干涉地行使公证权,如前所述公证机构全部上划,独立于地方之外(类似于法院、检察院),这对于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提高公证质量、提高公信力是非常有利的,如对政府某些经济行为的监督公证时,公证员可以不再担心个别领导人的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不被其左右,依法监督,从而真正达到公平、公正。
公证的独立远非仅仅是脱离了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更重要的是体制上的独立。成为名符其实独立的公证机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不受任何干预的行使公证职权,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也才能更进一步推进民主的进程,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有序性。
公证的性质
一、国有性
即公证只能是国家所有,不能私有化,这是由公证的本性的决定的,公证的任务之一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他不是单纯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而是以“公正人”的身份出现,依法律为准绳,兼顾各方的利益,优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如,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规避国家利益的行为,将不予公证。国有更能体现公证的公正性,否则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
二、社会效益性
公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性,他从一开始产生便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这也正觏和了我们公证的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因此他从产生到现在都不是经济主体,而是狭义的社会主体,公证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机构,而是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的组织。这是公证的本质属性。如果把这种公益性的社会需求,垄断后,变成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那就会变性,就会带来很多不利的社会效应。
三、公平、公正性
公平、公正即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正直,没有偏私,不偏袒哪一方。这是公证的基本要求,是公证存在的前提,也是公证的天职,这是公证固有的性质。
四、预防性
众所周知,公证的预防性,他的作用便是防范于未然,未雨绸缪,从而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防止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产生,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例如,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百分之九十九都能履行完毕,而未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履行的连百分之六十都达不到。由此可见公证的预防性非同一般。试想,如果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列为法定公证,还会有那么多的贪官污吏吗?可见公证还具有预防、等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形式,应当是公有制,行政主体,相对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体制,公证队伍应是精英化,公证业务法定化,公证机构一体化,以谋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已任。我们在进行公证改革时,请不要忘记公证的社会属性,不要忘记公证的社会本位、不要忘记公证的功能。也不能只顾部门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为利所驱使。应当充分认识到公证不仅仅能取得经济利益还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文明进程,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传承民族精神、弘扬祖国优良传统。这才是我们公证所应承担的使命。让我们为这一神圣使命而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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