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社论作者提到,有几份全国性研究表明,观看暴力节目的孩童在家里比不看此类节目的孩童表现出了更多的暴力行为。这一论点在二个层面上显得站不住脚--首先是假设孩童和青少年受到电视节目同等程度的影响;第二是又
一次假定在电视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孩童与青少年毕竟并不相同,我们不能做这样的假定,即家庭中较为暴力的那些行为必然会随着这些孩子长大成为青少年而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第三,社论作者给出一项调查,以期证明90%的回答问卷的受访者均为父母亲一类的人,他(她)们提出黄金时段的电视节目不应该播放如此多的暴力镜头。但社论中没有讨论该调查所使用的调查方法是什么。情况有可能是,该调查的样本选择得并不恰当,或在某种程度上侧重于只将那些对电视暴力甚感厌恶的父母亲囊括于样本之中。再则,情况也可能是,这些父母亲在表达其意见时要比那些对黄金时段电视暴力漠不关心或满不在乎的人来得语气强烈得多,这样便再度使调查结果失之偏颇。即使我们假定所调查的人口样本是真实的,仅仅以此为依据将电视暴力和青少年犯罪联系起来也是不合逻辑的。 最后,社论作者作出一不必要的假设,即只要有电视观众要求电视节目编播者减少黄金时段暴力内容的播放量便可降低Alta国内的青少年犯罪率。即使不考虑此前已讨论过的那些含有缺陷的论点,只是去要求作出某种改变并不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任何影响。若要增强其论点的逻辑性,社论作者必须在电视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之间表明某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作出某些含糊其辞的和缺乏依据的比较,声称存在着某种联系。该作者既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任何种类的电视暴力导致了青少年的犯罪,也没能证明黄金时段电视暴力的减少将会防范青少年的违法乱纪行为。
liuxuepaper.com